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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与旅游文化学院党委工作制度

2015年05月06日 10:23  点击:[]

第一条 历史与旅游文化学院党委委员会是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在校党委领导下建立的基层党组织。委员会由5人组成,设书记1人,副书记1人。 

党委委员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报上级党委批准,每届任期四年。 

第二条 本院实行院长负责制,院党委是本单位的政治核心,其主要职责是: 

1.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的决议,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和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完成本单位各项工作。 

2.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做好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特别是党支部建设。 

3.讨论并参与本单位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 

4.支持行政院长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开展的各种工作。 

5.定期讨论工会、共青团、宣传和学生等工作,每半年听取一次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汇报,及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三条 院党委委员例会制度。党委议事的主要形式是党委会议,要按照《院党委会议制度》,每1-2月召开一次。第一周周二下午召开全体委员会议,讨论解决有关问题。 

第四条 中心组学习制度。党政领导班子要坚持理论学习,按照《院党委中心组学习制度》,切实加强马克思列宁主义基本理论、毛泽东思想的学习,学习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方针、路线、决议,提高理论水平、政策水平和辨是非的能力,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 

第五条 组织生活制度。党委成员要按照《院党员组织生活制度》,坚持过好双重组织生活,既要参加党委的组织生活会,又要以普通党员的身份,按时参加支部的组织生活会,自觉接受党内外监督。要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达到解决问题、增强团结、提高思想和改进工作的目的。 

第六条 民主生活会制度。按《院党员民主生活会制度》要求,院党政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原则上每年一次,必要时可以随时召开。会前,必须有组织地广泛听取群众意见,领导班子成员之间也应通过开展个别谈心交换思想,认真做好会议准备。会上要以诚相见,坦率交换意见,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并提出改进措施。 

第七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院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院党委决策要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不同意见。凡属重大问题,需经党委集体讨论做出决定,院党委成员要明确表态,并实行表决。决定做出后要坚决贯彻执行,因故确需变动决议,应请党委复议,个人无权改变。院党委成员要根据集体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第八条 定期报告工作制度。按照《院党委成员重大问题报告制度》的要求,做到年初有计划、年终有总结,并定期向党委、支部和全体党员汇报,自觉接受监督。同时,院党委应定期向上级报告工作。 

第九条 请示汇报制度。院党委委员要按照分工,坚持定期了解支部情况,指导工作,并向院党委汇报情况,及时解决问题。 

第十条 廉洁自律制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要认真执行上级关于廉洁自律的文件精神,按照我院《党风廉政建设制度》和《关于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规定,要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方面做表率,坚持《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等制度。 

第十一条 思想政治工作制度。联系实际,制定党员教育计划,加强对党员进行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党的基本路线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不断提高党员素质,使党员真正从思想上入党。定期分析党员的思想状况,根据党员关注的问题加强思想教育的针对性。同时,要广泛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倾听群众的意见和呼声,自觉接受群众监督。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积极主动的做好群众思想工作,把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为基层办实事,为群众解决困难。 

第十二条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按照上级要求,坚持做好每年一次的党员民主评议制度。要本着从严治党、教育、管理和监督的原则,认真做好评议党员工作。要实事求是,认真对照检查,坚持党员标准面前人人平等。要组织考查,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要认真做好表彰和处理,做好先进党支部、优秀共产党员的评选工作。 

2014年4月18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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