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力,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办好财政金融学院,根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结合财政金融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历史与旅游文化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群众行使民主权利,民主管理学院的重要形式。
第三条教代会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依据国家、学校和学院的有关政策、法律、法令和规定行使职权;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要正确处理国家、集体、教职工个人三者关系;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提高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人才,把学院办成本学科国内一流的新型社会主义学院。
第四条代教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
第五条教代会在本院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院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学院的年度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通过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以及其它与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
(三)讨论有关教职工的集体福利事业的重大问题的实施原则和办法。
(四)监督学院各级领导干部,通过评议、书面等各种形式提出表扬、批评、建议,必要时可以建议上级机关予以嘉奖、晋升,或予以处分、免职。
第六条院长和各级领导要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认真听取意见,研究教代会的有关决议和提案,并负责领导行政职能部门予以实施。
第七条教代会要尊重的支持院长行政系统的指挥职权,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态度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八条属院学术委员会职权范围的问题,应由院学术委员会处理,教代会认为必要时可以提出意见和建议,但不能作决定。
第四章组织制度
第九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由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由各方面人员组成(包括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干部组成),其中教学人员应占多数。
大会主席团民主产生,实行常任制,任期三年。主席团选举常务主席一人,副主席二至三人,秘书长一人,主要任务是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大会中心议题。大会闭幕后,定期检查大会决议贯彻落实情况,遇有重要问题,召开代表大团或组长会议进行讨论,提出意见,报院党委审批。
第十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五年一届,定期开会,一般每学年开一次。大会的表决必须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取得多数代表的同意。遇有重要问题,或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提前召开大会或召开临时代表会议。
第十一条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院的中心工作和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广泛吸收教职工意见,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请大会通过。
第十二条主席团对教代会的提案负责监督检查有关部门执行和落实的情况,并向下次大会提出报告。教代会的工作应向教职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三条教代会以系(中心)、科室为单位建立代表小组,选举正、副组长,教职工代表在本组单位党组织(支部)领导下,参加本单位重要问题的讨论,发挥民主管理的作用。
第五章工作机构
第十四条院工会委员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在院党委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协助主席团做下列工作;
(一)做好教代会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大会方案和下届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经院党委批准后,召开大会。
(二)大会闭幕期间,组织代表组的活动,组织代表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提案的落实。
(三)大会闭幕期间,遇有重要问题,可召集代表组长会议或组织代表讨论,必要时可召集临时代表会议。
(四)向代表和教职工群众进行宣传教育,保障他们的民主权利,接受他们的申诉。
(五)处理教代会交办的其它有关事项。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条例经学院教代会通过后生效,本条例的修改须经教代会讨论通过。
2014年4月18日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