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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与旅游文化学院“三重一大”制度实施办法

2015年05月06日 10:21  点击:[]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更好地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强化内部和监督制约机制,推进我院的党风廉政建设,提高我院领导班子整体工作效能,实现学院决策科学化、规范化和民主化,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学院决策的主要会议形式为院党政联席会、院党委会和院学术委员会。院党政联席会、院党委会和院学术委员会分别负责学院全面工作、党务和学术方面重大问题的决策。

第二条 院党政联席会由学院院长、党委书记、副院长、副书记、组成,院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根据会议需要,安排相关部门或负责人列席会议;在讨论决定涉及教职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时,邀请院工会主席、教代会主席或教职工代表列席会议。

院党政联席会由院长召集和主持,院长出差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出席时,由院党委书记主持,院长和书记二人都不在时,由院长指定的人员主持。 

第三条 院党委会由学院党委全体成员组成。

院党委会由学院党委书记召集主持,书记因故不能主持时,由副书记或由书记指定的委员主持。院党委会可邀请学院主要行政负责人列席。 

第四条 院学术委员会由学院领导和我院的教授(含其他系列相应职称)组成,以教授为主,设主任(主席)一人、副主任(副主席)若干人。主任(主席)、副主任(副主席)人选在群众推荐的基础上由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并报校学术委员会备案。其他委员人选由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

院学术委员会由主任(主席)召集,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需要时可以随时召开。 

第五条 院党政联席会是学院最高决策机构,集体讨论决定所议事项。院党政联席会的主要议事范围包括:

1.学院定位、发展方向、办学思路、发展规划等重要问题; 

2.贯彻上级重要指示精神的问题; 

3.学院工作计划与总结; 

4.院属机构的设立、合并与撤销; 

5.学院学科发展规划的审定; 

6.学院教学规划和教学方案的审定; 

7.重大科研项目的申报; 

8.学院副科级以上干部和其他重要岗位人员的推荐; 

9.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职务初评及聘任工作; 

10.人事管理和人才引进工作; 

11、本单位财务预算、决算和基金使用情况; 

12.资金额度在1万元人民币(含1万元)以上的购置项目和资金分配使用项目; 

13.创收和利益分配问题; 

14.对外交流; 

15.师生中评选先进、推荐优秀、申报奖励、批评与处分等问题; 

16.其他涉及学院发展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每月召开一次,院长可根据需要临时召开。做出重要决定时,必须有应出席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到会方为有效。

学院党政联席会应事先确定议题,议题由会议组成成员提出,院长和院党委书记协商后确定。会议议题应由会议秘书提前通知与会人员。会议决定的议题,应由专人负责组织落实,并由办公室主任或党务秘书负责了解落实情况,及时向院长、院党委书记反馈。院党政联席会如果涉及学科建设、队伍建设、人才引进等方面问题,应该就所议事项提前向院学术委员会、教授委员会征求意见。 

第七条 议事规则

1.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2.凡需学院党政联席会决策的事项,任何人不得擅自决定; 

3.集体决策时,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4.对于产生实质性争议的议题或事项,如无时限要求,一般应推迟议决,重新调研,待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议决。 

5.如属紧急事项,院长有权做出最后决定,但必须详细记录所有意见,并将具体情况通报学院党政联席会。 

第八条 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最后决议等,要以会议记录、纪要、决定等形式留下文字材料,并存档备查。特别要将讨论中的不同意见和反对意见记录在案。会议议决的事项,必要时要形成正式文件,经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印发。

第九条 严格执行会议请假制度。与会人员接到会议通知,应按照通知要求出席会议。凡因故不能出席者,应提前向会议秘书请假,并由会议秘书报告主持人。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不得由他人代替出席会议。

第十条 院党委会是学院的政治核心,与会成员集体讨论决定学院的建设的重要问题:

1.学院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各项决定的贯彻落实; 

2.院党委年度和学期工作计及总结; 

3.党支部的设置、撤销和建设; 

4.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 

5.党员发展、预备党员转正和党员教育; 

6.党的评优、表彰、处分等事项; 

7.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大事项; 

8.院工会及共青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9.学校党委或行政领导班子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 院党委会议一般有应到委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比表决议题时的赞成人数超过到会委员半数为通过。如对重要问题意见发生分歧,除紧急情况外,一般应暂缓做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议,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

第十二条 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内设立的对教学、科研方面学术问题进行评议、决策的学术机构。院学术委员会的议题主要包括:

1.提出并审议学院的学科和专业设置方案; 

2.提出并审议学院教学和科研计划方案; 

3.评定学院教学和科研成果; 

4.对学院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人员进行学术水平初评; 

5.对引进人才的教学、科研水平进行评价; 

6.研究落实学校规定和学院院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三条 院党政联席会、院党委会、院学术委员会必须由专人负责记录。会议议决的事项,必要时要形成正式文件,经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印发。

会议决定的议题,应由专人负责组织落实,并由办公室主任或党委秘书负责了解落实情况,及时向院长、院党委书记、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反馈。 

2014年4月18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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