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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与旅游文化学院教职工年度考核办法

2015年04月16日 11:22  点击:[]

 

 

 

一、考核目的

为了加强我院教师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对每一位教师的政治思想表现、学术水平和教学科研能力、工作业绩作出全面、客观、准确的评价,进一步调动广大教师的积极性,激励其不断提高自身素质,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特制定本办法。 

二、考核范围

凡是我院在册的教师、教辅、行政人员,均在考核之列。 

三、考核内容

1、教师依据学校关于教学、科研工作量的要求,根据不同职称,制定考核标准。 

2、教辅与行政人员,依据出勤率与工作态度,制定考核标准。 

3、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四、考核的方法和程序

1.被考核人根据所承担的教学科研任务定期记实,学院、系主要负责人进行核查,为年度考核提供依据。 

2、年度考核一般在当年年终放假前进行。 

3.考核结果由学院领导直接反馈给本人。如本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在接到通知10日内可向学院考核工作领导组提出复议申请。学院考核工作领导组在接到本人复议申请10日内提出复议意见并通知本人。经复核仍确定为不合格等级的人员,如本人对复核意见仍然不服,可向上一级学校人事部门提出申诉。 

4.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将《考核登记表》存入本人人事档案。 

五、考核结果的使用

1.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等级的人员,发给全年校内岗位津贴和有关补贴,并具有在本岗位继续受聘的资格。 

2.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级的人员,按有关规定扣发一定比例的校内津贴和有关补贴,予以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连续两年考核为不合格等级者,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六、其他事项及处理办法

1.经批准病休半年以上的教师,原则上确定为合格等级。 

2.经批准离岗外出攻读学位、进修半年以上的教师,原则上确定为合格等级。 

3.公派或自费出国的教师,暂不确定考核等级,待其归国后,根据其在出国期间的表现,再确定考核等级。 

4.“双肩挑”人员,按其占用的编制参加相应系列人员考核。 

七、本办法未涉及的事项,按照《山西师范大学教师年度考核实施办法》(晋师人字[2001]1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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